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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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选择
(10分)
| 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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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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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经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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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
(40分)
| 防护范围及标记
(20分)
|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的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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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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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并采取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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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10分)
|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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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其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垃圾、废渣堆放,无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和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无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排放;无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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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水明渠或暗渠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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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水源
(10分)
|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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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无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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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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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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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
(20分)
| 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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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不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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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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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剂、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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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产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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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待用,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无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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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施与能力
(15分)
| 有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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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点的设置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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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开展生活饮用水的检验,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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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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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
(15分)
| 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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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网络,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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