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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供水单位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
  十二、供水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供水单位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三、供水单位在原址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经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迁移生产地址的,供水单位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十四、卫生许可证遗失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原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十五、本程序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受理编号: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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