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7〕4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质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