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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按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在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发布前,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确定。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表,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投资规
  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审查专家库,并指定省卫生监督所对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二)、(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由取得甲级或乙A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上述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也可由取得乙B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市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评价所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由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完成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监督审查过程。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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