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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7〕5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及相关的活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卫生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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