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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洋县妇幼保健院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洋县妇幼保健院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基妇〔2007〕3号)


各市卫生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参保农民医药费用明显减轻,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和拥护。但是,在新农合的运行中也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2007年4月,陕西省洋县村民举报,在新农合村级公示中发现该县妇幼保健院有套取新农合基金嫌疑。该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洋县纪委调查核实后,确认该院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17.5万元。目前,洋县监察局等部门已作出处理决定。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洋县妇幼保健院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为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我厅重申如下意见: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要进一步健全新农合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给予警告,并督促限期解决;对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各级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布监督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事实清楚、符合政策的新农合信访事项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四公示”“五合理”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药品价格、公示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认真执行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1号),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告知和征得同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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