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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07〕20号)


南京、苏州、常州、泰州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以下简称一个办法、三个规范),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消毒工作,卫生部决定在包括江苏在内的5个省市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2007〕10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在磋商的基础上现决定在你市开展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期将对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进行培训。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
江苏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0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选择南京、苏州、常州、泰州等4市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试点(下简称试点)。
  一、试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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