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扶持经济薄弱地区村卫生机构基本设备配备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7〕12号、苏财社〔2007〕114号)
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推进村级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农村居民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对经济薄弱地区村卫生机构基本设备装备进行扶持。2007年,省计划扶持1000个村卫生机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扶持条件
纳入省扶持范围的经济薄弱地区,要按照《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苏卫基妇[2006]2号)组织开展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建成的村卫生机构要达到如下要求:
1、机构设置符合规划。按照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机构选址要根据集中居住点、交通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
2、房屋设施配套。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功能分区合理。
3、严格人员准入。配备精干、适量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
4、服务行为规范。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综合服务,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基本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基本用药目录执行严格。
5、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村卫生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管理制度及图表规范上墙,基本台账登记齐全,村级卫生机构不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二、申报程序
1、制定总体及分年实施规划。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到2010年村卫生机构分年度的建设安排。
2、确定年度补助计划。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7年村卫生机构建设任务,综合考虑省补地区村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和工作进展情况,省卫生厅、财政厅确定各相关市本年度扶持计划数,今年分配给你市 个村卫生机构建设任务。
3、组织申报工作。有关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建设任务数,进一步把建设安排落实到具体的村卫生机构,并在严格标准、认真考核的基础上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申请报告、各县(市、区)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申报表(附件1),于10月29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三、考核及补助办法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地申报的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省认定的村卫生机构,由省财政给予村均1.5万元的补助。各项目村按基本设备配置表要求(附件2),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在村均定额内申报,县(市、区)卫生、财政审核汇总后集中采购。各有关市卫生、财政局于12月10日前将汇总的设备采购情况报省卫生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