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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二)用户权限分配
  1、系统管理员:
  省卫生厅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设置与管理、报表增减与修改、数据字典维护、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分配省辖市卫生局系统管理员和省级用户等;省辖市卫生局系统管理员分配县(市、区)卫生局系统管理员和省辖市级用户;县(市、区)卫生局系统管理员分配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和县(市、区)级用户,负责卫生机构增加、注销及代码变更等。
  2、数据管理员:
  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卫生局数据管理员具有数据录入、审核、上报、订正、催报、分析及使用数据等权限;省辖市卫生局、省卫生厅数据管理员具有数据审核、订正、催报、分析及使用数据等权限。
  3、数据使用者:
  具有使用及查询本辖区或本单位数据权限。
  三、数据字典维护与编码原则
  (一)数据字典维护
  1、行政区划代码(6位):
  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及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卫生厅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
  为保证系统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所有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变更代码由省卫生厅系统管理员在当年3月份完成。
  2、街道/乡镇代码(3位):
  街道/乡镇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统一提供街道/乡镇名及标准代码。街道/乡镇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变更代码由省卫生厅系统管理员在当年3月份完成。
  (二)编码原则
  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22位):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是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管理的依据。单位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需向县(市、区)卫生局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报省辖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各地自定义的组织机构代码(以PDY开头)不得重复使用。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直报卫生机构调查表的依据。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审核辖区内所有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变更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应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并报省辖市卫生局核准。
  新增医疗卫生机构须向县(市、区)卫生局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政、工商、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证书。县(市、区)卫生局录入申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第一项“基本情况”),省辖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书。
  2、所在科室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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