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和签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和签字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阶段,应当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人员应当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记录。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队伍和质检部门正式提出,及时解决。
八、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基本建设法规、政策、程序、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有建设项目的厅直单位,应当分别配备基建管理、土建工程、基建会计等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持有和保留档案原件。档案原件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