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房屋建筑施工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他项目工程,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管辖的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建设单位在编制标底全过程中,应当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执行保密规定。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第十五条 在进行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省建筑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公告文本、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及时报省卫生厅存查。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应当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按规定履行职责。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六、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