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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省预算内统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省财政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共同审批。宁外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如报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必须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建议书批准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依据;(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5)生态环境影响以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6)项目技术方案;(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8)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9)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评估;(10)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2)项目招标方案;(13)项目建设周期;(14)项目法人组建方案;(1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项目设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有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批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请示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限为:省预算内统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低于上述投资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宁外厅直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有权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正确、完整和详细,达到规定的深度。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超过批准投资额20%以上的,或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10%以上的,以及其他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履行初步设计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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