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106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省卫生厅。厅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的程序一般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
二、项目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立项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核准项目的请示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拟建规模、拟建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5)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6)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评估;(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