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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109号)


各市卫生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精神,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开采购、集中监管、阳光操作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现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管工作的领导

  探索建立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和监管平台,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生产厂家直接挂网,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药品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实施网上采购监管,是改进和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要求和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把建立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网上监管工作机制作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管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负责监管人员,建立健全药品网上监管工作制度和管理网络。

  二、逐步推行和完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目前在不改变各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各地应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当地药品集中采购和集中招标的有关管理要求,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采购的,要求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在江苏省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药品采购(毒、麻、精、放药品除外),通过平台如实在网上反映药品的采购订单发送、厂商响应、药品配送、药品验收等采购信息和工作情况。

  三、强化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管

  各地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信息日常监督工作。根据本地药品集中采购(或招标、或竞价)工作中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重点监督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监督网上采购行为和采购信息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药品网上采购的订单必须在网上如实发送,防止订单不在网上反映而失去监管的现象。同时,加强与药品供应商的配合,做好药品的配送和验收网上信息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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