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115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79号、苏财社[2007]58号)精神,结合近期调研情况,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对2007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要求
㈠项目要求
1、项目单位应是政府举办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非政府举办的、非建制镇(乡)卫生院不列入2007年扶持范围;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当地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
3、建设项目是正式立项项目,且在规定时间2007年6月20日前正式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4、工程建设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项目单位是符合防治结合规定要求的乡镇卫生院;
5、建设项目必须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实现主体工程封顶,年底之前基本建成。
㈡考核资料
现场考核、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向省厅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
1、当地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项目单位十一五建设规划;
2、项目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工程施工图纸等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4、项目资金筹集说明;
5、经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签章认定的、截至2007年11月份的申报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6、2007年度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验收表。
㈢验收考核形式与考核标准
本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验收考评办法,由省组织验收考核组,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苏卫规财[2007]79号、苏财社[2007]58号文件规定的《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排序,确定扶持单位。请有关市、县卫生局督促项目单位务必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验收时间
2007年11月19日至23日。
三、验收组织
㈠项目编组:第一组:徐州市;第二组:淮安市、扬州市;第三组:盐城市;第四组:宿迁市;第五组:连云港市、南通市、泰州市。
㈡人员安排:5个组,每组3名同志。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共同派员参加。
㈢工作组织:参与项目验收人员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00前到省卫生厅集中,下午直接到有关市进行项目验收。
请各市根据上述要求,抓紧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准备。
附件:
1、2007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验收名单
2、2007年度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验收表
3、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