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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7〕60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1、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卫生、中医事业发展,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做好医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2、要严格把关。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的统一口径,严格把关。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者,首先由户口原籍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填写《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提供1989年12月31日前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要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逐级申请、审核、上报。《通知》中规定工作程序首先是县区卫生局,其次是市卫生局,再次是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为明确各级审核单位的责任,各审核单位负责人均需签字并加盖印章。根据《通知》规定在2008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所有认定工作,因此,县区卫生局受理申请的时间截至到2008年1月31日,市卫生局审核完成时间截至到2008年2月28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审定时间为2008年3月至6月。

  4、为了保证我省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及时与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联系,联系电话:025-83620505、83620506。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略)

江苏省中医药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申请审核表

  姓  名:                     
  申请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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