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实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台帐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料管理和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月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26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和上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程进展。各级各单位要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台帐,规范整理各项信息原始数据,规范存档资料,每项上报数据及经费补助都要有台帐资料作为支撑。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高工作主动性,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管理;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收集、审核、上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可靠。

  六、强化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专业机构要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规范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各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对专业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对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并建立项目工作进度,逐级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参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评估细则》(苏卫疾控〔2006〕60号),制定当地的量化考核办法和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原则上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对当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省卫生厅、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考评组,对各地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