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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省补资金申报程序

  被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经济薄弱地区,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省级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申请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请示》;

  2、当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财政社保专户的说明(专户所属类别、开户的银行、账号等);

  3、以乡(镇)为单位及县(市、区)本级其他机构编制的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

  4、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筹资金落实的有关凭证资料,包括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社保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

  5、上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总结和资金收支的有关凭证资料,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社保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通过专户拨付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银行回单(复印件);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当年工作任务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于每年5月20日以前下达当年省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70%,其余资金在年终考核验收后清算。

  四、明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各县(市、区)要参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编制指南》(苏卫疾控〔2006〕48号),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每一项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项目清单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工作要求、补助标准、考核标准精算细化,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提升工作质量。

  各乡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张榜公示应为群众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不得违规收取群众费用,按国家规定,仍可收取费用的项目,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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