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筹资标准,加强资金监管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为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各地要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到2010年筹资标准应不低于人均10元。
从2008年起,省财政增加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分类分档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元、3元、4元分别提高到人均3元、4元、5元。具体标准为: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等6县(市)按人均3元补助;铜山、贾汪、海安、如东、如皋、海州、金湖、清浦、射阳、建湖、东台、大丰、盐都、亭湖、宝应、高邮、兴化、宿城等18个县(市、区)按人均4元补助,丰县、沛县、睢宁、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云、灌南、涟水、洪泽、盱眙、淮阴、楚州、响水、滨海、阜宁、沭阳、泗阳、泗洪、宿豫等21个县(市、区)按人均5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
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应对所属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县(市)的补助力度。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县(市、区)财政原有的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计划免疫等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属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可纳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统一使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机制,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审计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要实行追踪问效。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村居民真正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