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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制止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协调配合机制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犯罪行为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处置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电力、银行、工商等部门积极联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共同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第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第二,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的协助配合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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