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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加强与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构建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土地执法中执法力度偏软、查处偏轻等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的要求,现对我区构建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两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预防、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动态,交流、商议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形势、情况和问题;协调解决两部门在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两部门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措施、办法;研究决定需两部门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事项;两部门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两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两部门各确定一名处(科)级干部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具体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汇总情况、编发动态信息,检查、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两部门联合查处、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关于《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二)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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