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七)接受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分中心可设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总人口5面万以上或年出生人口3万以上。
(二)分中心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技术人员、房屋和装备基本标准(试行)》。
(三)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和爱婴医院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追踪、随访及有关信息系统。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分中心在条件具备情况下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考核验收认定,方可开展筛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分中心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疗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常规,确保工作质量。负责对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 患儿的诊治和追踪随访,筛查诊断结果在15日内送达被检者。
(二)负责本辖区内采血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血片质量审核。
(三)负责本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上报有关资料。
(四)接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和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参与筛查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接产的新生儿血标本的采集、收集,按规定及时递送。
(二)接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和分中心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产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常规_(试行)》,保证血片质量。对已采血的新生儿要进行登记,并在分娩记录和出生接种卡上记录。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和分中心及采血单位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和分中心必须定期对筛查诊疗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并向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报送实验室室间质控结果。
对确诊的病人必须给予及时的治疗和长期随访。
第十八条 从事筛查检验和诊治的人员必须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技术人员标准要求,经过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