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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改)[失效]

  第六条 逐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救助制度。鼓励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患儿提供治疗帮助。
  第七条 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制定有关规划及工作规范。
  (二)根据我省区域卫生规划、人口分布、年出生人口数量、地理位置及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设备条件和技术能力,建立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与分中心。
  (三)负责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单位的考核、验收和认定。未经省卫生厅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标本采集、收集及递送、疾病防治服务网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评估制度,监督检查筛查诊治收费情况。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筛查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分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中心。其条件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技术人员、房屋和装备基本标准(试行)》。
  第十二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职责:
  (一)协助省卫生厅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及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分中心的考核验收和检查评估。
  (二)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质量控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相关技术常规。
  (三)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任务,严格执行工作常规,确保工作质量。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分中心阳性或可疑阳性病例的转诊和治疗。诊断结果在20日内送达被检者。
  (四)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和反馈。
  (五)组织全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方法学的标准化工作及 仪器、试剂和技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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