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基妇字〔2004〕52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管理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和冀卫基妇字[2001]第13号文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深入扎实、科学规范的开展。冀卫基妇字[2000]15号文件《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试行)》同期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
河北省卫生厅
附件: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是指在新生儿早期对严重危害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进行专项筛查,并对阳性病例给予及时的诊断和治疗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确定为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各地根据情况如需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须报经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条 国家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