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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打印一般收据”的处理问题。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在操作《车购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中“打印一般收据”环节时,可以在《车购税征管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领发虚拟的“一般收据”,打印一般收据时用空白纸打印虚拟的“一般收据”。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依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同类型车辆由各市车购办确定,并报同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市车购办应在每周第一个征收日将上周有关核定汽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编制《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情况表》(见附表一)书面分别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将核定摩托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报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关于退税办理程序问题
  (一)由车购税征收单位收款岗向纳税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发生退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即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附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原件及有关资料,交车购办审核岗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上填写“接收人”和“接受时间”,经审核并经征收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内加盖车购办的印章,由开票岗填开《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由收款岗直接从收取的现金中退付税款。
  (二)由纳税人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的,因该专户不得办理税款的其他划转和支出,发生退税时,需采取从国库办理退税的方法,即车购税征收单位将审批后的退税资料送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交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原则上税款应直接退到纳税人银行账户,确需退付现金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
  按照国库退税规定办理车购税退税,手续比较复杂,退税时间较长,征收单位应加强与计统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车购税退税仍由征收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收到国库退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五联时,借记“车购税退税”,贷记“入库税款”。
  五、关于免税业务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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