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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4、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是指截止本月末(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缴的税款。
  5、第34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即根据截止本期为止累计的欠税数填写。
  6、第35栏“本期应补(应退)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十四)其他填报问题
  1、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中被查补的威纳税人自查补报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及需调整的进项税额,应进行有关会计帐目的调整,并根据补税情况和调整后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帐户以及损益类帐户填报申报表中的有关栏目的“本年累计数”。具体为:
  (1)自查或查补当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项税额的,调整申报表“销项”、“进项”和“税款计算”部分相关栏目的“本年累计数”,同时视其税款补缴情况,相应调整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和第34栏“欠缴税额”的本月数。
  (2)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项税额的,只调整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或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和第34栏“欠缴税额”本月数。其他数字不反映在本年度的申报表中。
  2、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出口,因某种原因退关转为内销,不论适用哪种退(免)税方式,均应调减货物退回当期的出口销售额,并调整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的“本月数”。
  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2点情况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附送调整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文字说明。
  3、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由于销货退回或进货退出等原因,填报报表时出现负数(红字),即:
  若第24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出现负数,则第25栏“实际抵扣税额”等于第24栏本月数。
  若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出现负数,第24栏“应抵扣税额合计”为正数时,则第25栏“实际抵扣税额”为零。
  4、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按下列方法填写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作出取消或认定一般纳税人决定书的次月(税款所属时期)开始使用相应的申报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其原来申报表中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栏目中;反之,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申报表上的“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应转到新的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中,其他数据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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