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包括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表。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划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分配进项税额,且所参与分配的进项税额是指剔除国内环节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简易征税办法货物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第18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当期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十二)“税款计算”部分,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和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分别按“销项”、“进项”部分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填列。
2、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为纳税人上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
3、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的“本月数”填写本月经退税机关批准,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发生数填写。
4、第24栏“应抵扣税额合计”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
5、第25栏“实际抵扣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累计数”按上期“累计数”加“本月数”之和填写。
6、第26栏“应纳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本年累计数”按上期“本年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写。
7、第27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8、第28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累计数”按上期“本年累计数”加“本月数”填写。
9、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关系式填写。
(十三)“税款缴纳”部分,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是指截止本月初(税款所属时期)累计未缴的税款。如本月收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栏作抵减反映。
2、第31栏“本期已缴税额”的“本月数”为在申报期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包括本期应纳税款预缴数、出口预缴税款(按会计结算所属期处理)和清理上期欠缴税额数。
3、第32栏“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的本期应纳税额数(包括出口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