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的装订要求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税款所属时期划分,在月份终了后,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有关数据准确汇总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附表7)内容,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须审核签章。
属整本开具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如果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纳税人应将剩余未用完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剪角作废。
2、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上述第1点要求填写封面装订,并须在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时注明是销售免税货物。
3、使用计算机和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比照上述第1点要求填写封面装订。
4、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按开票顺序号码填写“发票存根联封面”装订成册。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装订要求
各类扣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分类装订,并根据每份扣税凭证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凭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并填写“申报扣税凭证封面”(附表8)。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表格购领办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发票存根联封面、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指定部门购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