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1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9]29号)的通知精神,经部分市局流转税科(处)长和省局有关部门讨论,省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此前省局制定的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同时废止。
二、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首先由征收监控系列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申报资料经数字逻辑核对无误后作征收处理,然后在申报表收执联盖章签收,并将申报表和有关附表的收执联退回纳税人作为申报凭证;将申报表记帐联交计财部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后存档;将《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发票管理联交由发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存档;将申报资料的稽核联交由稽核稽查系列进行审核和稽核分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修订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