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4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订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003年11月2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书面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进行抄报税。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一) 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以及主表和附表六纸质资料各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附表一至附表五是否需要报送纸质资料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定。税务机关签收后,纸质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