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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县城标准》、《江苏省卫生镇标准》、《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县城须取得省辖市卫生县城称号一年以上。
  基本条件:
  1、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达60%以上;
  5、鼠、蚊、蝇、蟑螂密度(或侵害率)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生活饮用水安全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材料
  1、江苏省卫生县城申报表。
  2、申报县城的本底资料,各专项总结材料。
  3、省辖市爱卫会考核鉴定材料和推荐报告。
  4、基础设施(路面硬化率、垃圾清运率、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面积等),环境保护,食品、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农村改水改厕评估资料。
  (二)程序
  江苏省卫生县城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1、县爱卫会自查。经自查达到《江苏省卫生县城标准》的县,由县爱卫会向省辖市爱卫会书面提出申报江苏省卫生县城的申请。
  2、省辖市爱卫会预审。省辖市爱卫会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县城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县城,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
  3、申报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之前。
  三、考核命名
  1、考核。省爱卫会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经专家组调研,确认其已具备卫生县城条件后,组织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的专家进行考核。
  2、公示。经考核达到《江苏省卫生县城标准》的,省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弄虚作假或搞突击、做表面文章的县城,取消其申报资格。
  3、命名。经考核合格的县城,由省爱卫办将考核情况整理汇总,报省爱卫会全体会议审批命名。
  四、监督管理
  1、已命名的“江苏省卫生县城”,要积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各级爱卫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明查暗访的方法组织复查,监督其巩固和发展情况。如发现水平明显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要限期改进。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2、县爱卫办每年10月底前应向省辖市爱卫办上报巩固工作情况,省辖市爱卫办于11月底前向省爱卫办上报全市“江苏省卫生县城”巩固工作情况。
  3、“江苏省卫生县城”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应向省辖市爱卫会申请复查。复查由省辖市爱卫会组织,省爱卫办抽查。根据复查结果,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年度管理不善、卫生状况明显下降、复查不合格的县城,在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江苏省卫生县城”荣誉称号。有效期满未申报复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县城,经整改重新达标并巩固一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经考核达标者,重新命名“江苏省卫生县城”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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