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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三、切实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环节工作
  (一)信息采集
  1.日常信息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除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信息文件、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信息文件、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利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2.历史资料清理。
  各地级市、县(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2005年9月底前,整理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电子或纸质)资料,报地级市、县(区)国税局再由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信息采集,并及时进行梳理。
  (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各级国家税务局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进行信息的汇总和清分。
  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国家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3.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通过省局FTP服务器上报《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路径为“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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