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实施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的通知
(苏农牧[2007]29号)
各市农林(农业、多管、林牧渔业)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禽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体制,完善家禽及其产品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工作行为,提高全省家禽及其产品检疫质量,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保障养禽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家禽重大疫病,建立健全疫情可追溯制度,根据《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统一的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在出具检疫证明的同时,加施全省统一制作的检疫标志。活禽和光禽的检疫标志为不干胶(标识式样见附件式样一),经检疫合格分割包装的家禽产品,按《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省农林厅公告第七号)规定加施椭圆形朔膜激光防伪检疫标志(详见附件式样二)。
二、统一要求,分步实施,规范检疫标识使用
1、统一使用时间。6月底前,为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实施工作准备、试行期,每市必须完成一个县的试点。下半年各市全面推开,10月1日前进入城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家禽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和标识准入。
2、统一加施部位。活禽和光禽在右脚胫部加施不干胶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禽产品在包装袋的右上角和包装箱的外封口处加施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