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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能满足项目县(市、区)商品有机肥的供应需要。原则上,认定的企业年商品有机肥生产能力达5000吨左右,年实际生产量在3000吨以上。
  第七条 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没有制假售假的不良行为,近期没有产品不合格的记录。
  第八条 企业必须具备为农服务的思想,有为农民服务的积极性,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愿望。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评审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
  第十条 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择优确定认定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企业由省农林厅在江苏农业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被认定企业必须按照省农林厅和财政厅共同确定的项目县满足供应,在项目区适宜作物上销售推广,并搞好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企业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肥料品种进行生产,不得随意变更和转让登记证号。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企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规范的标签、说明书及注意事项,不得有夸大或误导的行为,不得印有其它可能误导肥料使用者的任何标志。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企业要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保证肥料质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农业用上“安全肥”。每批肥料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因供应的肥料引起的二次发酵、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问题及使用说明不明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生产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企业应按照诚信原则及省确定的统一零售价,在指定区域进行销售。不得以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为名,变相抬高肥料价格。
  第十七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料的反馈与评价工作。要对定点供应企业产品价格进行核查。要加强肥料市场的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合法企业权益,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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