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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农业[2006]46号)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
  为强化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商品有机肥料的推广应用步伐,促进耕地质量建设,我省从今年起开展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补贴试点。为规范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定点企业的管理,保障商品有机肥的定向生产和供应,确保农业用上安全肥,农民用上放心肥,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申请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企业申请表于9月25日前报省土肥站。
  附件:1.《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耕地质量建设,加快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2006年起逐步实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为规范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定点企业的管理,保障商品有机肥的定向生产和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有机肥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不适用绿肥、农家肥和其它农民自制的有机肥粪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02《有机肥料》(organicfertilizer)。
  第三条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省级统一认定,择优选用。
  第四条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企业必须是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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