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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草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原种的需提供基础种来源情况;生产未审定的品种需提供进入生产试验的证明材料;
  四、草种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者向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可以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二)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主要草种名称
  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苜蓿、三叶草、黑麦草、小黑麦、苏丹草、狼尾草、羊茅、鸭茅、胡枝子、小冠花、草木樨、早熟禾、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岩黄芪、柱花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碱茅、披碱草、无芒雀麦、燕麦等草种,以及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苦荬菜、菊苣等草种。

  附件2: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

  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草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的管辖
  (一)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三)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报送一份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留存。
  (四)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苜蓿、三叶草、黑麦草、小黑麦、苏丹草、狼尾草、羊茅、鸭茅、胡枝子、小冠花、草木樨、早熟禾、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岩黄芪、柱花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碱茅、披碱草、无芒雀麦、燕麦等草种,以及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苦荬菜、菊苣等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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