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农牧[2006]29号)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和农业部公告第655号关于实施《
草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
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
草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管辖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生产常规草种(含原种)和杂交亲本草种的,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草种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四)有草种晒场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五)有必要的仓储设备、检验设备;
(六)取得省级草原管理职能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草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七)有种子加工厂房及种子清选、包装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草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草种检验技术人员和草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