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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下同)参加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享有下列权利:
  (一)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二)陈述案情、进行质证、进行辩论;
  (三)变更仲裁请求;
  (四)申请对发生纠纷的承包项目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
  (五)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与书记员回避;
  (六)申请执行;
  (七)不服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参加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情;
  (二)提供证据;
  (三)遵守仲裁秩序和纪律;
  (四)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五)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预交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仲裁已经裁决,当事人一方又申请仲裁的;
  (三)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四)被申请人不明确的;
  (五)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
  (六)未经许可拒绝预付仲裁费的。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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