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农经[2006]2号)
各市、县(市、区)农工办,镇江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农林局: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开展,提高仲裁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定,在总结丰县等部、省仲裁试点单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供仲裁试点单位参照执行。各仲裁试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流转争议;
(二)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争议;
(三)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争议;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