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子加工厂房150平方米以上,具有成套种子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主机: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窝眼筒清选机(加工小麦、水稻必备)、分级机(加工玉米必备)、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电脑计量包装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输送、除尘、电控等系统。以上设备应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连线设备要规范配置,实现精选、分级、包衣、计量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种子加工能力与经营数量相配;经营棉花种子的须配备棉子脱绒设备。
3、申请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包括人员、设施、育种材料);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繁育基地;
(5)有5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有经省部级农业种子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6)有种子晒场和仓贮设施各1000平方米以上;
(7)有成套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主机: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窝眼筒清选机(加工小麦、水稻必备)、分级机(加工玉米必备)、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电脑计量包装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输送、除尘、电控等系统。以上应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连线设备要规范配置,实现精选、分级、包衣、计量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种子加工能力与经营数量相配;经营棉花种子的须配备棉子脱绒设备;
(8)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9)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商品注册商标。
5、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它农作物种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其他条件参见前四款。
三、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对照申请领证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具体审核人和审核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形成审核报告,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证的,应当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持原证按申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请领证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验资报告);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必须在申请企业供职);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七)自有品种的证明;
(八)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十)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十一)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进出口业务的种子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批准文号。
五、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及经营销售网点登记注册要求
(一)根据《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二)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农农发[2001]20号”文件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在经营范围中核准“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三)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的种子经营销售网点(包括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内委托,受委托的经营者凭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并不得再委托。
种子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清单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配备:
1、钟鼎式、横格式分样器各一套
2、套筛1套(含筛选振动器)
3、光照发芽箱1台
4、电热鼓风干燥箱1台
5、快速水分测定仪1台
6、粉碎机1台
7、电子天平(1/100克、1/1000克、1/10000克)各1台
8、抽湿机1台
9、电子秤1台
10、电冰箱1台
11、显微镜1台
12、培养皿、放大镜、干湿度计、干燥器、化学药剂、玻璃器皿、铝盒、扦样器、操作台等设备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配备:
1、钟鼎式、横格式分样器各一套
2、套筛1套(含筛选振动器)
3、光照发芽箱3台或控温发芽室一间
4、电热鼓风干燥箱2台
5、数粒仪1台
6、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
7、粉碎机2台
8、电子天平(1/100克、1/1000克、1/10000克)各1台
9、抽湿机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