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证指南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办证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办证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
5.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
6.种子技术人员变更申请表
7.常规作物基础种备案验收申报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证指南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二)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产和生产、检验设施。其中: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具有必要的仓储设备、检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即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种子播种6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对照申请领证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人和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持原证按申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请领证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验资报告);
(三)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包括审定或生产试验的情况说明。
1、生产常规作物原种的应提供基础种(原种、株行株系种)备案验收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2、生产杂交作物种子的应提供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纯度鉴定报告和室内检验报告,代繁代制的应提供预约生产合同,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和风险责任;
3、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4、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在生物安全证书规定区域生产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的《质量手册》及相关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和从事进出口业务以及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企业,其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发放。
(二)经营范围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三)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
种子法》、《
江苏省种子条例》等相关配套规章规定,具体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的相关条件和资质如下: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种子检验员、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经营粮食作物种子晒场和库房面积分别为300平方米以上,经营蔬菜花卉种子晒场和库房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以上;
(4)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5)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种子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见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6)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计量包装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种子加工设备,能满足所经营种子的加工要求。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检验员2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4)种子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5)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种子检验室4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