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妇幼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妇女和儿童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做好妇幼卫生工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省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妇幼保健机构网络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人员队伍素质不高,财政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存在重临床轻保健的倾向,妇幼卫生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妇幼卫生服务不能满足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把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作为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紧迫任务,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政策规定,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区)三级设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办好一所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新建或撤销妇幼保健机构应征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以出租、转让、拍卖、并购、托管、合作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性质和用途;不得将妇幼保健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合并。各地要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健全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的妇产科、儿科以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保健门诊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