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综[2002]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现将《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彩票销售机构收取的投注机设备保证金、提取的调节基金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彩票销售机构收取的彩票投注机设备保证金应全额纳入专户管理。文件下发后,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清理,缴财政专户暂存管理,或经由财政审定,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集中储存。部分资金已定期储存尚未到期的,到期后应立即收回专户。彩票销售机构使用该项资金(归还保证金除外),应先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彩票投注机设备保证金被挪用的,要限期收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2.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彩票发行机构财务制度》规定,返奖奖金、调节基金、奖池应按不同的彩票品种分别核算、使用。从2002年起,彩票发行机构需要使用调节基金,单项当期金额超过100万元,或单项月度使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前10天报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动用调节基金。
二、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账户管理等,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预算及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