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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2)非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3)捐赠和赞助物资价款;
  (4)本会工作经费。
  每项款物分设总帐和分户明细帐,依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帐薄。
  第十六条 总会资金、物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管理和运作,在确保创始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帐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一名,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帐户。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由办公室保管,办公室设保管一名。总会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清点登记,专人管理并入库,出入库须履行审批手续。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改作资金收入。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管理资金、物资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发放款物必须有证有据。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帐务,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并按《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总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总会监事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定向捐赠和捐赠数额较大的,要向捐赠者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接收使用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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