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每年接收的慈善资金、物资必须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孤、老、病、残、贫、灾等生活最困难的人;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慈善福利事业;
4、对发展慈善事业有带动和推进作用的重要事项;
5、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6、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慈善事业机构的工作经费:
1、经费来源:
(1)政府部门拨款;
(2)从基金增值收入或从所做慈善项目中提取部分;
(3)会费收入。
2、经费开支:
(1)慈善事业筹募和救助活动的宣传经费、工作经费;
(2)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和办公经费;
(3)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它活动经费。
慈善事业机构的工作经费开支,坚持节约原则,从严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章 资金、物资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慈善基金的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原则上不许动用,如遇特殊情况要使用母本,应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实施。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的范围和指定内容。
第十二条 本会募捐财务部和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慈善事业收支计划,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实施。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本会有权减少、停止直至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经费,实行会长审批制。办公经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资金、物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慈善总会的资金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管理:
(1)定向捐赠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