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物资来源
第二条 总会资金、物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组织募捐、义演、义卖、义赛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3、会员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慈善总会兴办企事业的收入;
6、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助;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物资的募集
第三条 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危济困、扶弱助残、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四条 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诊、义画及专项慈善捐赠等多种形式,向国内外募集。采用常年、定向、专项、冠名等多种方法,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进行重点劝募。
第五条 严格规范接受捐赠的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须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监制、统一印刷的捐赠收据或凭证,并颁发证书或感谢信。有捐赠意向,尚未实施的,可与本会签订《向江苏省慈善总会捐赠善款协议书》。
第六条 向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多少不限。对捐款数额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按捐赠者意愿设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
第七条 建立慈善基金,并逐步增加基金的总量。
第四章 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八条 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