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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苏民保[2008]6号、苏财社[2008]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今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为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从今年起,各地要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
  二、抓紧发放一季度物价补贴。针对今年1-3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涨幅已达7.2%的实际,各地要于5月10日前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季度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3月份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5%。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物价波动,认真调查分析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要以对困难群众深切关心的感情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物价补贴政策。同时,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实施粮油帮困和临时生活救助等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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