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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8日)废止

威海市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威政办发[2005]49号 2005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骨干企业膨胀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意见》(威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为支持骨干企业膨胀加快制造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二、奖励政策
  (一)奖金总额。奖金总额与贷款增幅挂钩,实行上下浮动。当年向骨干企业、制造业重点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20%,基本奖金总额为200万元;增幅超过20%以上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金总额增加10%,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增幅不足20%,每差一个百分点,奖金总额减少10%,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计算方法。
  某金融机构奖励金额=奖金总额×该金融机构奖励系数
  金融机构奖励系数=该金融机构对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投放资金÷所有金融机构对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投放资金之和
  1.新增投放资金:包括新增贷款余额、新增信用证发生额、新增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额、新增贴现发生额,权重分别为85%、5%、5%、5%,计算公式为:
  新增投放资金=新增贷款余额×85%+新增信用证发生额×5%+新增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额×5%+新增贴现发生额×5%
  2.新增贷款余额:包括新增产业项目标准贷款、新增流动资金标准贷款两部分,权重分别为80%、20%,计算公式为:
  新增贷款余额=新增产业项目贷款×80%+新增流动资金贷款×20%
  3.新增产业项目贷款=新增产业项目中长期贷款×80%+新增产业项目短期贷款×20%

  三、其他事项
  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和制造业产业项目,金融机构资金投放额、奖金的计算等,由市财政局、经贸委、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享受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的贷款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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