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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二)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服务、监管结算平台,在程序上加快实现同步结算,同时要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监督管理窗口,适时调整登录动态管理信息,力争年内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形成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通、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全面推进和健康发展
  (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有效筹资机制。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起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助政策,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结合地方工作绩效和大重病困难群众的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转。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救助服务网络,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一)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深入调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就医提供方便和实惠。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项目的贯彻实施。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二)切实加强实施医疗救助的相关基础建设工作,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充实医疗救助力量,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服务行为,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一定年限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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