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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计划管理。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按照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按照3年时间,随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市、县(区)审计局应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审计、地方党政交办事项及常规审计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组织力量。市、县(区)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计划安排和当地党政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力量的组织上,要充分考虑省审计厅在市、县(区)审计局抽调人员等因素,整合市、县(区)审计机关的力量;对资金量小、非重点的一般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实施审计。

  (四)审计分工。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统筹安排,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审计任务的划分上,以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五)审计方式。市县(区)审计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要坚持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审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对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建设项目要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结合起来,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六)制定审计方案。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市、县(区)审计局要认真开展审前调查,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注意增强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审前培训。市、县(区)审计局要积极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灾后恢复重建业务培训;市审计局要根据审计计划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审前培训。市审计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县(区)审计局长、投资股长和各项目的主审都要参加培训,通过审前培训,理清审计思路,明确审计要求,熟悉审计方法。县(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开展审前培训。

  (八)信息反馈。市、县(区)审计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对重大问题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意见。

  (九)审计公告。按照审计署“谁审计、谁负责、谁公告”的规定,市、县(区)审计局根据地方党政的要求,对审计情况按公告程序予以公告;市审计局负责汇总全市审计情况,按期上报市政府和审计厅。审计公告中要遵循谨慎原则,注意把握公告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八、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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